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号文,按照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向用户提供不符合其个人特点的选项,或者为用户提供禁用算法推荐服务的便捷选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将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会利用算法实施基于偏好和习惯的不合理差异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交易。治疗等违法行为。
所谓基于消费者偏好和交易习惯的“在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比如交易价格”,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大数据。在同一行程中,打车软件为两部手机提供不同的价格。旅游应用和网购平台“看人买菜”为常客提供高价产品……消费者受到不同对待,顾客越频繁,他们就越痛苦。大数据违背商业道德,透支消费者信心。这是变相的价格歧视。它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权。
尤其是由于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占据信息和技术优势,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商品价格随时变化,甚至一天涨跌数次,消费者难以看穿家庭行为。互联网平台捕捉用户信息,可根据算法“刻画”消费者,提供差异化价格和服务,实施隐蔽精准暗杀。消费者处于弱势,不了解商家的定价策略,也无法了解商家针对不同地区和时间段的买家的价格差异。
除非有几个“会员级别”相同的消费者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区购买同一产品,而普通消费者少得多,否则即使是监管部门也很难分辨是什么意思。价格变化和什么是已知的理解。因此,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如果大数据不说不,消费者将无法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红利,只能沦为由下式计算的“韭菜”。算法;而互联网业务也将失去为民服务的便利,成为强大企业杀死消费者的“帮凶”。
消费者也应该享受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带来的红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禁止移除大数据,互联网平台必须提供便捷的关闭选项,必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选项或移除个人标签,并执行准确、合理、强大的政策。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查处、合规、处罚力度,用大数据技术对抗大数据,让权利长“牙”,算法要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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